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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七条 下列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招标公司不予受理:
  (一)与招标规定不符的;
  (二)内容不全的;
  (三)为复印或电讯形式的。
  第二十八条 在投标截止期前允许投标方对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作书面修改。修改部分的文本,经投标方同一授权代表签字为有效。
  开标之后不允许对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
  第二十九条 在投标截止日前,投标方如要求撤销投标,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但撤标时招标公司不退还投标文件。
  开标后,投标方不得撤销投标。
  第三十条 在开标前,招标公司可对投标单位进行前期资格审查,必要时可对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投标单位如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招标公司组织答疑。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公司根据招标设备特点,吸收生产、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包括设备需方)代表参加,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时应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设备需方代表、公证人参加,投标单位代表自愿参加。
  第三十三条 评标工作在公证人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依据标书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投标文件提供的条件评议并确定预中标单位或中标单位。对中标单位,由招标公司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在国际招标中,国内投标企业有相应条件下的优先中标权。
  第三十五条 在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政策或影响国家利益的投标文件,可根据情况决定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并有权拒绝解释。
  第三十六条 如投标方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或所有报价都高于标底,经评标委员会决定,招标公司可宣布所有投标不予接受。招标公司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另行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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