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五)投标说明。
在提交上述文件的同时,投标方还应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公司出具投标设备总金额2%的投标保证金的保函。招标工作结束后,如投标方无违约情况,招标公司应将保函退还投标方。
第二十条 在国际招标的投标中,投标方应向招标公司提交下列投标文件:
(一)投标函;
(二)投标企业资格报告;
(三)投标产品说明及货物合格证明;
(四)报价表;
(五)投标保证书;
(六)投标说明;
在提交上述文件的同时,投标方还应通过招标公司可以接受的银行出具投标保证金担保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也可以现金支票、汇票或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不得少于投标总价的2%。招标工作结束后,如投标方无违约情况,招标公司应将投标保证金担保、信用证或保证金退还投标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方如对标书中的技术要求提出合理建议或作少量修改,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楚地注明。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所需设备数量,分别提出单价和总价,如果所报单价统计数与总价不符,则以单价统计数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际投标的报价以美元为金额单位。如以其它外币报价,则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售出牌价折算为美元。
国际投标报价须注明产品起运港口离岸价(FOB)或到岸价(CIF)。
第二十四条 所有报价自开标之日起至签订的经济合同生效之日止,不得变动,并不能有选择价。遇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并被招标公司接受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国内招标中,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分正本(应注明“正本”字样)和副本,提交招标公司的文件以正本为准。
国际招标中,投标方提交招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应以中文或英文书写。若以两种文字同时书写并出现中、英文本有异时,以英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所有投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前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投标地点,过期不予受理。
招标公司对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投标文件遗失、迟到、损坏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