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对所需设备符合招标范围的,设备需方(或建设单位)在向主管审批机关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的同时,要抄送一份给招标公司,并附设备清单一式五份。
如设备需方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不能提出设备清单,可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时提出。
第十三条 在主管审批机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或扩初设计前,招标公司应就设备清单提出是否组织招标的意见,计划主管部门以此作为制定相关的年度计划的依据之一。
对确认须招标的项目,待项目所需资金落实后,由招标公司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确定后,设备需方应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委托书和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招标公司应会同设备需方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商定标底,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设备需方在提交前款有关材料同时,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公司出具招标设备总金额2%的招标保证金的保函。招标工作结束后,如设备需方无违约情况,招标公司应将保函退还设备需方。
第十五条 由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标书。
第五章 投标程序
第十六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业均可直接参加国内招标的投标。
如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投标企业还须持有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
国内“三资”企业可以以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参加国内招标的投标。
第十七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或供应能力的国内、外企业,均可参加国际招标的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方投标时应先向招标公司购买标书,根据标书规定的条件确定是否投标。
第十九条 在国内招标的投标中,投标方应向招标公司提交下列投标文件:
(一)投标函;
(二)投标企业资格报告;
(三)投标设备(项目)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