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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

  (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公司通过全国性专业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面向社会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公司根据委托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预先确定资格条件,定向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待定对象招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公证人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凡我市经国家、国务院各部门或地方各级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包括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所需的国产机电设备,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内机电设备招标(以下简称国内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除外:
  (一)设备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
  (二)该设备为市场短线产品。
  (三)该设备为国内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四)招标公司认定该设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生产的。
  第九条 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机电设备(含世界银行和其他国外贷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除外:
  (一)设备投资总额在30万美元(不含30万美元)以下的。
  (二)该设备为国外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国家规定不实行招标的。
  (四)经招标公司认定或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不宜实行招标的。
  第十条 凡我市过去引进(包括国内引进)的设备及所需维修配件(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机电设备除外),不论其权属如何,只要市内其他企业需要,均须委托招标公司在市内进行引进设备消化吸收招标,样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拒绝。具体办法按《沈阳市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试行规定》(沈政发〔1986〕86号)办理。
  经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进口的样机,进口单位消化吸收不了的,须委托招标公司在市内选定消化吸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第十一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财政、金融部门不予发放贷款或拨款:
  (一)设备需方自行采购应实行招标机电设备的。
  (二)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测绘、仿制进口机电设备的承担单位而不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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