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上位法或其他政府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

沈阳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沈政发[1989]61号 1989年7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电设备,系指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所需的机电设备。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分国内设备招标投标和进口设备国际招标投标。
  第三条 沈阳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是我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公司统一承办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业务,并对中标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协调。
  凡实行总承包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公司联合招标。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招标公司负责工程所需机电设备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所有投标者机会均等。
  (二)公正对待委托招标方和投标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招标投标工作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二章 招标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招标内容包括:
  (一)成套设备招标,是指建设项目所需全部设备或部分设备的招标。
  (二)单机设备招标,是指单一品种及规格的设备招标。
  (三)合作制造招标,是指为制造引进设备配套的分机或零部件的招标。
  (四)设备安装调试招标,是指对已制造完毕的机电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的招标。
  (五)引进设备消化吸收招标,是指对已引进的机电设备进行测绘、仿制的招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包括: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