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九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国库。具体处理手续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受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处罚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集体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发行批准书债券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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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申请发行股票、债券 元,根据《企业股 ┃
┃产、债券发行情况报告表》批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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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发行总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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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付息率 │ │付息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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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发行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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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 息 及 还 本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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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付息金额│还本金额│经办行、社│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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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1.发行股票、债券企业凭本批准书提取分 ┃
┃ 红付息或还本现金; ┃
┃ 2.还本付息应按规定的期限、利率、总金 ┃
┃ 额计付,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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