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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九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国库。具体处理手续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受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处罚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集体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发行批准书债券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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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你单位申请发行股票、债券  元,根据《企业股 ┃
┃产、债券发行情况报告表》批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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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发行总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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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付息率 │    │付息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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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发行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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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 息 及 还 本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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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付息金额│还本金额│经办行、社│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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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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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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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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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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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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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1.发行股票、债券企业凭本批准书提取分  ┃
┃       红付息或还本现金;         ┃
┃     2.还本付息应按规定的期限、利率、总金  ┃
┃       额计付,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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