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债券发售起止时间及委托代理机构;
(十一)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企业向内部职工发行债券,要向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书;
(二)发行企业债券章程;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债券的证明文件;
(五)计划部门准予固定资产投资的批准文件;
(六)债券式样;
(七)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证的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八)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除提供上述(一)—(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发行债券的可行性报告;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上两个年度和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企业债券信誉评估等级文件;
(四)具有法人资格和清偿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书面担保书;
(五)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发行企业债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企业债券发行申报表”一式三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基本帐户开户金融机构签署意见后,一并提交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将“申报表”退还企业一份,据以在核定的时间内发行债券。
(三)企业发行债券结束后,按实际发行金额,填写“企业债券发行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自留一份,报送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各一份。
(四)人民银行根据企业实际发行债券金额,签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书”一式三份。自留一份,交企业及其开户银行各一份。
第四章 企业债券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债券总面额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数额、还本付息时间、利息交付标准等规定。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超额发行或延期兑付债券。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