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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二)企业名称、地址;
  (三)委托代理发行、兑付债券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
  (四)票面金额;
  (五)票面利率;
  (六)债券期限及还本付息时间和方式;
  (七)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八)审批机关名称,批准发行日期和文号;
  (十)债券抵押、转让、继承、挂失等规定;
  (十一)企业认为应当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必须到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债券利息,一年期以内的到期本息一次付清;一年期以上的可以按年计付,也可以到期本息一并支付。
  第九条 企业债券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但可以抵押和继承。向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的债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向社会发行的债券,上市转让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条 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发行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审批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批企业债券,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下达的规模之内,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企业向内部职工发行一年期以内,用于流动资金的债券,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批。
  超出前款发行范围、期限和用途的企业债券,由市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经营管理概况;
  (二)企业固定资产净值,自有流动资金及各类专用基金情况;
  (三)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途;
  (四)效益预测及偿还担保;
  (五)计划发行债券总额和债券期限;
  (六)债券面额、种类;
  (七)债券利率;
  (八)债券还本付息时间及方式;
  (九)债券发行范围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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