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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青岛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7月3日市政府发布 青政发〔1989〕1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债券管理,正确运用直接融资手段筹措社会闲散资金,引导资金合理流向,控制消费基金膨胀,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向社会或者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的债券(包括各种形式的集资)。
  第三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
  禁止摊派方式发行企业债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本市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分记名和不记名式两种。向社会发行的债券一般为不记名式债券,向企业内部发行的债券一般为记名式债券。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格式必须提交人民银行审定备案。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债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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