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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六条 凡在本规定发布前安装使用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办理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者,由使用单位重新改装,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本规定发布前未安装共用天线的五层以上(含五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其房产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应安装共用天线。
  第十七条 办理证照、工程验收和委托监督,可适当收取工本费、监督费,收费标准由市共用天线质量监督分站会同市物价局、市建委和市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站制定。其收费的使用,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会同计划、建工、工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沈阳市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技术标准 (试行)

  一、频率范围
  Ⅰ波段:48.5—92MHZ
  Ⅲ波段:167—228MHZ
  Ⅳ、Ⅴ波段:470—798MHZ
  二、前端输入电平:大于60dB
  三、用户端输入电平:大于60dB、小于80dB
  四、频道内频率特征
  在fv-0.75MHZ至fv+4.5MHZ范围内,不平度在±1dB以内。
  五、信号质量
  1.信噪比:大于42dB
  2.差拍干扰:D/U大于55dB
  3.交扰调制:-46dB以下
  4.回波损耗:不小于30dB
  5.电源哼声调制:-54dB以下
  六、用户间耦合度:
  在第Ⅲ波段,小于-50dB,对其它波段,小于-20dB
  七、寄生辐射:在距离传递电缆三米处测量,其泄漏电波的场强应小于34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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