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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2.有固定场所、设备、流动资金和管理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能负责对自己安装、测试并交付使用的工程的保修。
  4.有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能力。
  申请从事共用天线、闭路电视设计、安装和测试的单位,持有关证件到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凭《资审合格证》到设计或建工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到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共用天线、闭路电视设计、安装、测试单位歇业时,应在歇业前三十日内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一年内不开展业务者,视为歇业。
  第十条 共用天线、闭路电视工程,应将设计图纸、施工地区电视信号场强资料报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核定广播电视频道和审批设计图纸,取得审核批准文件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共用天线、闭路电视设计、安装、测试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按《沈阳市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技术标准(试行)》(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共用天线、闭路电视工程竣工后,由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验收,核定质量等级。合格者,发给《验收合格证》和等级证书,投入使用。未经核验者,银行不予结算工程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经验收不合格者,施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返工,其返工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担负。逾期不返工者,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不予验收。
  对返工率高又不服从管理者,除担负返工所需费用外,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会同设计、建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取消其设计、安装、测试资格。
  第十三条 设计、安装、测试等单位对其交付使用的共用天线、闭路电视工程,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和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核定,负责工程的维修和保修。
  第十四条 设置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委托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进行质量监督。委托单位应将工程图纸、计划任务书、设计批准文件和设计、安装合同报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办理手续,凭《质量监督委托书》申请维修和保修。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影响附近原有建筑物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接收效果,经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认定明显低于技术标准时,新建建筑单位应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新建建筑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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