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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沈阳市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沈政发[1989]63号 1989年7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收看效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共用天线,是指在一个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内的居民共同使用一个配有放大装置的电视接收天线;闭路电视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播放自制节目或录像节目的有线电视系统。
  第三条 市共用天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负责本市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的施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公安、建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管理。
  第四条 安装使用共用天线,必须保证能完整地收看中央及省、市电视台节目;闭路电视播放节目,不得占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的新闻节目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采取任何办法减弱或略掉中央、省、市电视信号。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设计、安装、测试和使用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 凡五层以上(含五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商品楼)均应设置共用天线。共用天线应列入建筑工程项目构成范围,其投资与建筑物供水、供电等设施一并计入工程总造价。未列入项目构成范围的,建筑设计部门不得予以工程设计。
  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如设置闭路电视,按前款办理。
  第七条 申请设置闭路电视的单位,按《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辽政发〔1988〕42号)办理。
  第八条 从事共用天线、闭路电视设计、安装和测试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设计、安装和测试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的技术力量。其中中级无线电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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