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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远郊区县交通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远郊区县交通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京财行(1989)999号 1989年7月14日)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
  我市长途汽车客运票价提高后,为了不影响有关职工的生活,经请示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远郊区县交通费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家距工作单位较远,平时不能回家住宿,但能利用节假日(包括按月集中公休)乘坐长途汽车或火车回家的职工,不论其实际回家次数多少,均按合理的交通路线。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每人每月固定补助四次往返的郊区专线汽车、长途汽车和火车费,但每月最高补助额不得超过16元。四次往返车费低于16元的,按四次实需车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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