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重大科研项目委托贷款方式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重大科研项目委托贷款方式的暂行规定
(京财工(1989)1013号 1989年7月15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科研院所:
  自1985年试行《重大科技项目合同改变三项费用拨款方式的暂行规定》以来,对监督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审批贷款的环节过多,手续繁杂,缴拨款和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反馈不及时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改进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现对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一、实行委托贷款的对象和金额
  凡纳入本市市级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含工业技术振兴计划等),并按合同管理,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继续实行委托贷款。贷款由原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办理改为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财政资金分局)拨付贷款。为了取得经验,委托贷款的金额仍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
  对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及不宜委托贷款的项目的经费拨付,按原订办法执行。
  二、委托贷款的办理程序
  1、按市年度科技三项费用财政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将用于委托贷款的预算经费拨给市财政资金分局,存入财政资金分局的银行存款户。财政资金分局设“市科委科技三项费用委托资金”专户,核算往来业务。
  2、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保证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同时市科委、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保证单位办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一经确立,市财政局据此通知财政资金分局将贷款直接拨入承担单位的开户银行,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使用。
  三、贷款使用与本息结算
  1、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专款专用。
  2、市科委、市财政局有监督和检查贷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
  3、科技项目按合同规定如期完成时,并经科委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鉴定或经验收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鉴定或验收材料和核销贷款申请书,经市科委、市财政局按合同规定审核批准后,以书面通知财政资金分局和有关各方,核销全部或部分贷款。未核销贷款部分,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准时还款,由市财政局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借款单位按期归还。
  4、贷款单位每年按委托贷款金额年率3‰,向财政资金分局交纳手续费。计算公式如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