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个体工商户中的育龄妇女在领取营业执照时,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八条 本市集体外出从事建筑施工、运输等劳务的,应在外出前将劳务人员中育龄妇女的婚育和节育情况登记造册,报送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第九条 各单位与外来的建筑施工等劳务团体签订经济承包合同时,要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城建部门在办理、审查施工手续时,必须验审计划生育合同书无计划生育合同书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在外来人员中招聘干部、招用合同工、临时工的,用工单位应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劳动人事部门必须验审被招聘、招用的已婚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原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者不得录用。
第十一条 宾馆、招待所等,必须主动配合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管理好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发现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孕妇要及时报告。
个体旅馆和出租民房的房主,必须与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保证居住者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监督承租人中的育龄妇女在暂住期间不出现计划外怀孕和生育。
第十二条 城镇拆迁户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搬迁前,由原住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造册,注明暂住地址。拆迁安置协议中要有计划生育的内容。搬回新居前,已婚育龄妇女要到区级以上医院做一次孕情检查,经原住地街道办事处验审后方能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必须持户籍所在地发给的生育证或允许生育的证明方可生育。对计划外怀孕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配合,说服教育其就地或回原籍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四条 对实行晚婚、晚育或报名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按《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或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初婚,双方均为个体工商户的免收当年一个月的经营管理费;一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免收半个月的经营管理费。个体工商户已婚育龄妇女晚育的,免收二个月的经营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