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合同的鉴证程序:
1.鉴证劳动合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到场,出示身份证明。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应出示劳动者集体选派代表的委托证明,由鉴证人员进行验证。鉴证人员如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不合法或证明材料不完备时,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然后再予鉴证。
2.鉴证人员应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所订合同的条款是否自愿,并宣讲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违约者责任的追究及发生争议后申请调解、仲裁的基本程序。
3.鉴证人员经审核后,双方当事人正式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鉴证人员在合同书上加盖个人印章和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
四、10人以下的集体劳动合同鉴证到劳动仲裁机关办理,10人以上的可由劳动仲裁机关指派鉴证人员去鉴证单位进行鉴证。
五、各区、县劳动仲裁机关每年按劳动合同鉴证费总额的6%上交市劳动局,其中1%上交劳动部,5%留市劳动局,用于区、县仲裁干部的学习、培训等。各区、县劳动局将款于次年1月20日前上交市劳动局。开户银行:工商行宣武区菜市口分理处(帐号:892075——46)。
六、仲裁费中的处理费应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实际开支收取,不得任意扩大收费范围,尽量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费用负担。
七、各区、县仲裁机关应在接到此文后,到所在地区的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
八、各区、县仲裁机关现执行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的收费标准与《暂行办法》规定不符的,在接到此文后,均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各区、县劳动仲裁机关应加强对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的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每半年要将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的收支及预、决算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市劳动局(预、决算报表另发)。
十、本实施办法下发前,各区、县劳动仲裁机关鉴证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