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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作餐标准及误餐补贴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作餐标准及误餐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财合(1989)1041号 1989年7月1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
  目前,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餐和误餐补贴标准高低相差很大,根据国务院(1984)100号文件的规定,为了便于外商投资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保护职工健康,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对在北京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作餐和误餐补贴标准,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为中方职工提供工作餐或误餐补贴,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企业经营状况,自行决定。
  二、决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的企业,不得再发放误餐补贴,供应餐饮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有职工食堂或能够供应工作餐的企业,应确保工作餐供应,不得向职工支付现金。确实无条件提供工作餐食的企业,可发放误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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