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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渔业法办法

  第十五条 在禁渔区、禁渔期禁止捕捞。
  重点渔业水域的禁渔区、禁渔期:
  (一)黄河玛曲段:加曲河、白河、郎曲河、黑河等与黄河汇流处上下游1公里内,4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
  (二)刘家峡水库:康家湾、汪湖、祁杨与上金家、科坨之间水域,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禁渔;上金家至盐沟库段距岸2公里以内水域,5月1日至31日禁渔。
  其他水域需规定禁渔区、禁渔期的,由管辖该水域的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规定。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须经管辖该水域的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滚钩捕捞作业。
  第十七条 捕捞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鳊鱼、鲂鱼的网具,网目不得小于11厘米。捕捞玛曲鳇鱼的网具,网目不得小于8厘米。捕捞其他经济鱼类的网具,最小网目由当地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在自然水域和允许捕捞的水库的鱼类产卵、孵育、越冬场所采割水草,捞取鱼卵附着物或人工采卵,须经管辖该水域的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禁止捕捞国家和省规定的珍贵水生动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渔业水域及渔业用水排放有害渔业资源的污水、污物。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并追究污染渔业水域、渔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兼营养殖的水库,水利管理部门应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类型、鱼类资源状况及生态要求等,划定保鱼水位线。
  第二十二条 在渔业水域内施工作业或在距离渔业水域300米以内进行爆破的,作业单位应事先与管辖该水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域使用者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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