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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仲发字(1989)186号 1989年7月25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劳动部劳力字〔1989〕19号文《关于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提出几点要求,望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局、总公司及基层企业都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认真按照劳动部文件要求,提高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反映、研究和处理劳动争议问题,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
  二、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在劳动管理制度方面的监督和检查。企业应建立健全厂规、厂纪(店规、店纪),对违反厂规、厂纪的职工要首先做好教育工作,纠正“轻教育、重罚款”的倾向;在处理违纪职工时,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企业必须完备请、销假手续,各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备案,企业的劳动部门应协助工会尽快建立调解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三、各区、县劳动局对劳动仲裁工作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切实解决仲裁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凡按编制规定未配齐仲裁人员的区、县,要求年底前必须配齐,近期离开仲裁岗位的应尽快调回;配备仲裁干部要注重人员的素质,要保证仲裁干部的相对稳定,特别是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的专职人员不要随意调动。
  四、要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各区、县劳动仲裁机构要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印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各区、县、局、总公司及基层企业应给予大力支持,协助区、县、劳动仲裁机构做好此项工作。

  附: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劳力字〔198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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