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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医疗卫生事业,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网点,解决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防治地方病和流行病、传染病。加强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医药、医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应用,培植野生中草药材。
  自治县积极鼓励集体和个人开办医疗门诊和中草药店,允许经卫生部门认可合格的民间医生正当行医。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人民坚持执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和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积极培养体育人才,增强人民体质。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各民族都要互相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平等和睦相处,齐心协力把自治县建设好。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优良的传统节日。每年的农历10月16日为瑶族“盘王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瑶文的研究和壮文的推广工作,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定于每年5月28日。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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