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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大力吸收社会流动资金,搞好储蓄存款和信贷工作,为发展自治县生产建设提供资金。

第六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与卫生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和自治县的特点,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县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县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改革教育体制,调整教育结构,发展教育事业。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中学、小学,对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民族班。加强基础教育,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特别要重视女适龄儿童入学受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大力发展农民业余教育,扫除文盲,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开办职业学校,对未能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开办职业技术培训班,培养城乡实用技术人才。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类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多渠道集资办学。根据自治县财力,逐年增加教育经费。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加强教师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尊重教师,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为教师搞好教学提供必要条件,保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各项文化事业,鼓励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丰富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挖掘、整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民族文物和名胜古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扶持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培养瑶族和其他民族的文艺人才,发展民族文学艺术。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科学技术人员应面向自治县经济建设,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广运用科研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推广先进技术有显著成效和振兴各项事业有功人员,给予政治上的荣誉和物质上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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