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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乡镇企业、联合体和个体户开发矿产资源时,必须依法开采,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禁止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贫困地区工作的领导,从物力、财力和技术方面扶持开发性生产,发展商品经济,提高贫困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林化、电力、农副产品加工、矿产、食品、民族手工艺品和制药等工业。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开展横向经济联系和协作,促进经济的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技术和资金,联合或者独资经营,对联合或独资开发经营的企业,自治县给予优惠。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自治县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并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接受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需要,积极发展水电事业,在统一规划下,鼓励和支持集体、联户或者个人兴办水电站,允许其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集体、联户和个人承包山塘、水库发展养殖业,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农田水利建设,严禁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支持下,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事业,加强乡村公路、林区道路和农村邮电通讯网点建设,逐步改善运输条件和邮电通讯条件,鼓励社会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允许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自治县逐步建立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发展集体、联户和个体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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