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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对森林资源划分为核心区、一般区和生产区,有计划地抚育、更新和间伐,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乱砍滥伐,毁林为地,注重水土保持,严防山火,保护林业生产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保护生态平衡,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天堂岭、圣塘山、五指山、河口和金秀老山等自然资源和风景保护区。
  对于珍贵稀少野生动物、植物,严禁猎捕和采伐。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用材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和国家计划,对林木(含国营林场)进行有计划地砍伐。除完成木材上调任务外,其余木材随行就市,由自治县自主安排经营和加工。
  自治县对在林区中的残次木及木头木尾应充分利用,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允许在当地加工林产品自主销售,不列为计划内指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国营森工企业经营木材的税后利润,纳入县财政,主要用于发展林业。在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和林政管理费留归自治县的比例,应给予照顾,高于一般县,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保障林农的利益。对于林农的林木,谁种谁有,长期经营,依法继承,允许活立木转让,按国家计划砍伐,由自治机关规定收购的最低保护价。
  自治县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国营林场要照顾当地群众的利益,从利润中划出一定比例支持当地政府和群众发展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体、联户或个人开发的山岭、荒地、造田造地,谁开发谁受益,并依法保护其使用权。一切单位或个人建设用地都应事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抓紧发展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单产,提高粮食商品率。
  农民承包地、自留地,非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用地。如果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承包地,由发包单位收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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