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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实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后有关工资清算办法的暂行规定

  调整结果,核定该企业1989年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128.34万元,即在新增40万元之中,核入挂钩基数部分28.34万元,扣减11.66万元。
  工资基数调整的速算扣除公式如下:
  档次:
  15%以下(含15%)不扣减
  15%~25%(含25%)
  应扣数额=A×〔(P-15%)÷1.5×0.5〕
  25%~35%(含35%)
  应扣数额=A×〔(P-25%)÷2+3.3%〕
  35%以上
  应扣数额=A×〔(P-35%)÷3×2+8.3%〕
  A:核定的税前列支挂钩工资基数
  P:新增的工资增长%
  关于调整下来的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指标使用原则
  根据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清算办法规定,各局、总公司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实际调整下来的总指标,由市劳动局集中掌握使用;各区、县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实际调整下来的总指标,由各区、县劳动局集中掌握使用;在总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均按以下原则调剂使用;
  1.由于原材料价格、能源价格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而企业自行消化在50%以上,实际应提取的税前列支的工资年人均工资水平在1470元以下的,可适当调整。
  2.对生产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市场需求量较大,需要进一步扶植的企业,可适当调整。
  3.对招工难的特别艰苦岗位和有毒、有害工种职工人数占本企业职工人数比重较大、又较集中的,可适当调整。给这部分人员适当调整的工资,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搞平均分配;凡挪作它用或搞平均分配的,再下一年度核定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此数扣回挪作它用及平均分配的数额。请区、县劳动局负责监督、检查。
  4.要坚持克服平均主义,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调整的工资数额不得突破市、区、县各自调整下来总的工资总额。

填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
  凡1988年由劳动局、税务局批准的实行税前列支挂钩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分企业清算,汇总上报。
  二、各栏项目口径
  1.第1~6栏: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定算中的有关数字填列,口径按市统计局规定的指标解释,其中第五栏税前列支的挂钩工资额不包括:5元副食品补贴,10元物价补贴,远郊津贴,出口创汇奖,原材料节约奖等项目;第6栏是用税后留利的公益金中的奖励基金、分红基金发放的奖金和工资性支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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