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实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后有关工资清算办法的暂行规定
(京劳资发字(1989)179号 1989年7月26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根据市劳动局、市税务局京劳资发字〔1988〕115号“关于完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实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工资清算的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1988年经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及区、县劳动局、税务局批准实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上交税金、实现利税、实现利润挂钩浮动办法的市属、区县属的集体企业,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清算及核定
1.以1988年核定的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为基数,加上当年按确定的浮动比例应提取的新增工资增长基金,减去按市劳动局调整办法规定的数额(办法附后,此部分数额列入工资基金帐户,可以作为一次性使用;但不得做为税前列支滚动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再加上应合理调整项目所增加或减少税前列支工资总额。
2.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项目包括:(1)安置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所增加的工资;(2)经市政府批准的方庄小区、京石公路、亚运村工程安排的占地农转工;(3)企业新建、扩建项目需增人增工资的,在增加工资基数的同时要相应调整经济效益基数,经济效益基数的调整,由主管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按上年人均效益核增效益基数)。对没有经济效益治理“三废”的项目,可不增加效益基数;(4)经市劳动局统一规定增加(减少)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项目。
上述人员增加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标准,以实际入厂时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加,翘尾工资部分次年再调整,同时必须有市政府或安置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录用证明)。(5)由于隶属关系变化成建制划出、划入职工的,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即对已实行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成建制划出、划入的职工,应按人均税前挂钩工资总额和人均挂钩经济效益数额划拨;对尚未实行挂钩的企业成建制划入或并入挂钩企业的,应按挂钩企业核定基数的规定执行。
三、清算核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