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鼓励城镇待业青年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的通知
(京劳服发字[1989]313号 1989年7月28日)
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公安交通大、中队:
为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三结合”的就业方针,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城镇待业青年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去就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为本市城镇待业青年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积极提供咨询服务。待业青年只要具备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规定条件,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并尽量简化手续,缩短办照时间。
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规划、安排市场内个体经营场地和分配摊群市场个体摊位时,本着先指定地点,后办照的原则,优先考虑本市城镇待业青年,适当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