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清理中,对于盘盈、盘亏、报废、贬值的部分要作财务处理。亏损(盘亏、报废、贬值)部分要同当地税务部门联系,经税务部门批准的亏损部分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在清理资产阶段,第一要坚持调查研究、注重根据。要利用企业建厂以来的财务档案,对企业现有资产的构成和来源认真核实,使资产清理、划分归属工作建立在具有可靠依据的基础上。第二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一些原来管理基础较差、帐目混乱、资料不全的企业,可通过寻访、回忆等,尽可能补齐资料,实事求是地核实企业现有资产的构成和来源。
(二)资产划分和认定。
在划分和认定资产归属的阶段,要根据集体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确定不同的政策。
合作社时期(1957年以前)。由于其资产是社员群众集资入股,新增资产是社员的劳动创造,企业资产应全部归企业集体所有。
统收统支时期(1958至1978年)。企业税后利润全部上缴上级主管部门(联社或二级公司)。要区别三种情况:第一种,企业全部资产是由上级利用合作基金(集体事业建设基金)投资兴办的,无论现在企业的资产有多少,都应归联社(集体企业的联合组织);第二种,企业上缴全部利润,上级又向企业投过资的,其划分比例的计算方法是,先将上缴的全部税后利润扣除25%作为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后将剩余的75%部分与上级的全部投资相加作为100%,求出各自占有的比例,再根据现阶段资产总额计算出各自占有的份额。上级利用合作基金投资的部分归联社(或集体企业联合组织)所有。用国家资金投入的归国家所有;第三种,只上缴全部利润,而没有上级投资的企业,其全部资产划归企业集体所有。
税后利润三级分成时期(1978年以后)。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归企业所有;凡上级利用合作基金(集体事业建设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联社(或集体企业联合组织)所有;上级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拨款形成的资产部分归国家所有;由职工集资、入股的资金归职工所有。
在划分归属中注意掌握好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利用合作基金(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向集体企业投资的划分归属问题。该基金是为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和企业的发展,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资金融通,是市场竞争中不可缺少的、集体组织间自发的互助资金,是为各组织成员的资金需求服务的。这部分资金应归属全体联社成员集体所有。如果现在取消这种互助,划分归属后将资金退还给各集体企业的做法是不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因此,在清理、划分这部分资产时要实事求是,保证这部分资金不受损失。(2)坚持搞活企业、增强后劲的改革原则。1978年以前区、街道拨款如科研费、新产品试制费、人防工程费、环保治理费等可划归企业,以增强企业改造和发展的实力。(3)近年来按有关规定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的税前还贷、减免税以及1978年以后由国家拨给的科研费、新产品试制费、人防工程费、环保治理费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不得划归企业所有。(4)国合(集)合营企业资产的处理。对于已经并入国营企业的集体资产清理后,应明确其资产划归所属系统联社所有。由于原资产的法人代表被取消,所以由联社作为其法人代表。资产清理结果要向本系统联社或上级财务部门备案。(5)原二级公司管理的集体资产。原市属集体工业企业历年上缴的合作基金(集体事业建设基金)要进行清理。这部分资金取之于集体,应该用之于集体。要将历年来的收、支、结余情况,特别是分清哪些是用之于集体经济,哪些支出与集体经济无关。列出清单报本系统联社或上级财务部门。(6)凡根据不足、理由不充分的资产的划分,由总公司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有关各方部门会审。如果仍不能统一划分意见,可先挂起来暂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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