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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质矿产局关于试行征收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

安徽省征收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



                       附表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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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  产  品  名  称   │ 补偿费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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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砖瓦粘土、陶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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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饭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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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凹凸棒石、海泡石粘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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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砂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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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瓷土、高岭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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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石料、板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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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 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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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泉水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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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泉水(按用量每吨)         │ 0.2%    │
└────────────────────┴────────┘ 

  附注:
  1.表中未列的矿产品由各地根据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收费标准。
  2.深加工后的制成品数量返算成原矿的经验数据为:
  (1)红砖(砖瓦中粘土),每千块重二点七五吨,等于一点八五立方米;
  (2)水泥(水泥用石灰岩),每吨水泥用石灰岩零点八二五吨,等于零点五五立方米。

  附表2

安徽省矿产品销售统一发货票


   批准机关:
                    批准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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