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仍有不足的名额,暂作缺额处理。
第四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以选区为单位计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票应分别封存备查。
选出的代表,分别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二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的决定,须报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备案。
第四十三条 罢免代表案须有该代表所在选区十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提供有关材料。罢免代表案应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下,由原选区依法进行表决。
罢免代表案可以召开原选区选民大会表决,也可以在原选区内分设若干投票站投票表决。分设若干投票站投票表决的,以选区为单位汇总计票。
被提名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罢免其代表资格的选民大会申诉,也可以书面申诉。
表决罢免代表案,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第四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和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被罢免、死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代表的,其缺额可由原选区补选。
补选出缺代表,应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下,由原选区依法进行选举。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推荐补选的代表候选人。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单,须经选民充分酝酿协商,并于选举的三日以前公布。
补选出缺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等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补选出缺代表的表决方式,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