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技术档案应保持完好,档案内容包括: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定检记录、附件情况、事故记载和各项安全制度。
第七章 对设备、管道、附件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罐、瓶均应是国家批准的工厂产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
第五十条 罐、瓶严禁超装。100立方米以上的罐应有两套液位计,定期进行检查。排污阀应有保温。储罐安全附件不齐全、不灵敏的应停用。
第五十一条 安全阀的数量、装置应符合规程规定,应有铅封,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开启压力符合规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压力表精度等级、量程应符合规程要求。应有铅封,表盘上最高限工作压力位置应划红线。表盘玻璃清晰明亮完整无损、运转压力表的一次表与二次表每班至少互相换对二次,定期进行校验。
第五十三条 储罐要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检验。严格控制充装量。使用温度不应超过40℃(设计温度50℃),表压达10kgf/平方厘米时应喷淋。进液时只允许向一个罐内充灌,不准同时向两个罐灌液。
第五十四条 可燃气体报警仪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要求,要经常校对,保证灵敏可靠。
第五十五条 温度计要符合要求。
第五十六条 紧急切断阀符合规程要求。
第五十七条 各阀门应符合要求,并树牌注明用途。在手轮上画出开关方向。储罐出口第一道阀门应为子母口法兰,否则应加装长箍。
第五十八条 管道色标应符合要求,走向合理并有明显的标记,定期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第五十九条 无跑、冒、滴、漏现象。
第六十条 场(站)区内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六十一条 锅炉房应符合北京合格锅炉房62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