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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单位安全管理验收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拟订安全计划,组织参加安全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审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事故防范演习、写出总结。
  第二十七条 有权制止不安全的违章作业。

第五章 对各类操作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应是年满18岁,身体健康,一般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者。
  第二十九条 场(站)必须严格选调、培训液化石油气操作工人,并取得市劳动局发的安全操作证。
  第三十条 经常学习国家、北京市有关液化石油气的规程、规定,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一条 熟悉所操作的设备及安全装置作用原理。
  第三十二条 能画出或简述本单位液化石油气工艺流程及每个阀门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操作人员能熟练的操作、调节设备参数,能排除一般性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 能识别安全附件的好坏,并能保养。
  第三十五条 了解液化石油气的成份及有关理化知识。
  第三十六条 保持岗位的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第三十七条 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遵守纪律。

第六章 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岗位责任制
  (1)应制订正、副场(站)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灌装工、储罐、管线、槽车操作人员、押运员、设备维修人员等的责任制。
  (2)岗位责任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贯彻各项规章制度;本岗位应知应会;工作范围;岗位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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