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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单位安全管理验收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场(站)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能熟练操作。
  第八条 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三章 对主管领导的要求

  第九条 熟悉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组织贯彻。
  第十条 对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定期依照各有关规定检查各职能科室、班组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审查、制订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审查安全措施计划、组织具体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定期听取安全管理人员汇报。每月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解决不安全的隐患。
  第十四条 负责各类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第十五条 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定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和管道、槽车进行检查以便建档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关心工人的生活,搞好思想教育。
  第十七条 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并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四章 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及上级的有关管理规程、规定等。
  第十九条 有液化石油气安全技术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负责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主持制订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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