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单位安全管理验收条件》(试行)的通知
(京劳锅发字(1989)255号 1989年8月16日)
各有关区、县劳动局,各有关主管局、总公司,各液化石油气厂(站):
为了加强我市液化石油储灌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部等三部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单位安全管理验收条件》(试行)(以下简称《验收条件》),连同三部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加强对贯彻《验收条件》工作的领导。
二、三(略)……
四、验收办法:各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按劳动部等三部整顿通知和我局制定的《验收条件》进行整顿后。由厂(站)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组织检查预验收,合格后写出书面总结,报送我局锅炉处审查验收,办理“使用许可证”。
附: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单位安全管理验收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 本验收条件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用槽车或管道输送并储存、灌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的场(站)。
第三条 本验收条件不适用于单纯用钢瓶换气的场(站)。
第二章 对液化石油气场(站)的要求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程和规定。
第五条 场(站)应明确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或相当水平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场(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齐负责人,各级安全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