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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会(1989)1324号 1989年8月23日)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四、五分局:
  现将财政部(89)财会字第16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会计报表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营工业企业应在会工表1“资金平衡表”增设“未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94-1行)。在“会工表2-2续”后补加一张表,即“会工表2-2续(一)”,增设“20、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并设置“期初未交数”(82行)、“本期应交数”(83行)、“本期已交数”(34行)、“期末未交数”(85行)四个项目。在会工表7-(2)“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其他减少数”项目下,增设“转作应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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