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工(1989)1322号 1989年8月24日)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区县人民政府、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根据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财工(1989)1025号《关于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征收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通知》规定,现将“关于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暂行办法》,为了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合理安排使用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缴纳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除承包企业视同上交财政收入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划转入库外,其余部分全部作为国家资金采取分级管理办法管理。市属企业除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上缴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60%由市集中管理,40%由各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区县属企业上缴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由市财政局全部返还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企业,由市财政局返还其上交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60%作为“国家流动资金”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总公司(局)所属企业实际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情况及承包任务完成情况,按规定的比例予以返还。半年预返还一次。市各工业总公司(局)、区县财政局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企业可于6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请返还部分流动资金占用费(附表一)经市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返还,年底清算。
  三、市、区县、企业主管部门掌握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全部用于工业企业调剂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流动资金占用费应主要用于调剂流动资金不足,要建帐并设专人管理,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流动资金占用费安排情况表”。如实反馈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市集中管理的流动资金占用费50%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临时性资金需要,要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50%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以市经委为主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负责安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