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人员参加选举,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采取哪种形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
第三十二条 票箱由主持选举的人员和监票、计票人妥为保管。本选区投票结束后,连同流动票箱统一开封计票。
第三十三条 选举结束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
《选举法》规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按选区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并发给当选证书。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由县级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由县级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待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常委会后,即产生新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由乡级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确认。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八章 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
第三十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必须召开该级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召集。预备会议由负责召集人民代表大会的机关主持。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必要时可设常务主席若干人。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长、市长、区长、乡长、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县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
第九章 代表的补选和罢免
第三十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区补选;代表被罢免、死亡或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由原选区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