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四条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按选区以选民小组进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团体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所推荐的候选人,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或选民,应向选民小组和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二十五条 各政党、团体推荐到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应征得所在单位和所去选区选民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选民和各政党、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和各候选人的情况,由选区上报选举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和增减。选举委员会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后,以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在选举日的二十天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提交选民讨论。
第二十七条 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要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经反复协商仍不好确定,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然后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八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的五天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 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 选举人民代表时,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票站或选举大会均由选举委员会派出人员主持。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选举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
第三十一条 选民要亲自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投票。对于老、弱、病、残和其他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就选。流动票箱必须有二人以上负责,在统一规定的选举时间内就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