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修正)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商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提出名单,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选,报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批准。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组织群众学习、贯彻执行《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本细则;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四)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分发选民证;
  (六)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依法确定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制定选举实施办法,派出人员主持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
  (八)汇总、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