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发布日期:1995年7月8日 实施日期:1995年7月8日)修正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二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三章 选区划分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五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
第八章 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
第九章 代表的补选和罢免
第十章 附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
《地方组织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县级选举委员会主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主持本区域内和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