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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要求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提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在收到罢免本选举单位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后,应提交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在收到罢免由选民选出的代表的要求后,应及时提交原选区选民会议讨论。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申辩或者书面申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罢免代表,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第四十九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出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选民补选出缺代表的期限,可以少于本细则的规定,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方式,仍采用无记名投票。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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