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经过预选的,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三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都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或者代表见面,代表候选人可以向选民或者代表表明自己的态度。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由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第三十四条 群众居住集中的选区,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群众居住分散的选区,可以选择适中的地点,开会选举,或者另设投票站选举。对于不能参加选举大会和到投票站投票的,还可采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
第三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和选区领导小组要认真作好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选举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选民,动员和组织选民积极参加选举;通知外出人员回来参加选举或者办好委托投票手续。
第三十六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不得搞委托投票。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或者代表如果是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自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八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九条 选举时,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出监票、计票人员若干人,负责监督投票和计票工作。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人员。
第四十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共同开箱,清点、计算选票,并作出记录,由监票、计票人员签字,上报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