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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198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1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1989年8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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