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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按《条例》规定分别对双方处以一次性超生罚款。
  (一)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按计划外生育当月起前推一年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总额计算,由所在单位执行处罚。
  (二)城镇无职业居民按本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全部收入计算,由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执行处罚。
  (三)村民按本村上年度的人均纯收入计算,由村民委员会执行处罚。
  (四)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业户,按计划外生育当月起前推一年的纯收入计算,但不得低于其经营所地上年度人均全部收入的二点五倍,由经营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处罚。
  《条例》对计划外生育规定的超生罚款均为最低限额,具体罚款数额,应根据受处罚人的实际经济状况,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定。
  一次交纳超生罚款确有困难的,经群众讨论,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分期交纳,但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夭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计划外生育的,均按生育子女总数处罚。
  再婚夫妻违反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因计划外生育应受处罚的,不得因离婚、丧偶、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减免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已按当地要求采取节育措施,因措施失效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本人能在怀孕四十五天内主动报告,怀孕期间始终要求做补救手术,经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证明,确属手术禁忌症,经过积极接受治疗仍不能补救的,生育后免予处罚。但夫妻一方须做绝育手术。
  第三十九条 对为不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者出具结婚介绍信,为无批准手续的育龄妇女偷取节育环,违反《条例》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出具假诊断证明、假节育手术证明,假做节育手术等当事人的罚款和《条例》规定的其他罚款,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决定;当事人为乡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单位驻地的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决定。对违反《条例》规定滥发生育指标者的罚款,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四十条 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的罚款,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罚意见,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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