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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计划内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亡的。
  (三)符合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且已判随原配偶生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发给《独生子女证》,但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其他待遇。
  (一)独生子女已满十四周岁的。
  (二)夫妻无生育能力,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子女。
  第一胎为双胞胎的夫妻,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三十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同其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可继续享受原待遇;再婚者从结婚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三十一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按《条例》规定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申请生育时须缴回《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奖励待遇。
  已经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再申请生育时须缴回《独生子女证》和符合生育二脂规定后所领取的奖金。
  第三十二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又计划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须缴回《独生子女证》和已享受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的奖金来源:
  (一)国营和集体企业单位,从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如确有困难,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由企业管理费补充。
  (二)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项下开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
  (三)城镇待业人员参加劳动服务公司或者其他联营组织的,从所在单位公益金中开支。
  (四)夫妻一方为城镇无职业居民的(含无工资收入的学生和残疾人),由另一方单位开支。
  (五)双方均为城镇无职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六)农业人口和城镇个体就业人员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条例》,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模范工作者称号、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其奖金按国家或企事业单位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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