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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四章 节育

  第二十二条 凡未安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必须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在农村除患有禁忌症者外,已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且女方不满四十周岁的,一方采取绝育手术(第一胎为双胞胎,可放置宫内节育器,待子女四周岁后再做绝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
  第二十四条 已婚育龄夫妻使用避孕药具,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术后治疗费用的具体报销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制定。
  对不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施行人工流产、引产的手术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子女均夭亡的,凭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可到有条件的医院施行输卵(精)管再通手术,其费用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给予免费治疗。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河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其所在单位应照顾安排适当工作;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和城镇无职业居民。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生产、生活上给予照顾或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对患者的配偶或子女,在基层企业用工中应予优先录用,或扶持其发展个体经济,有关部门应按《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的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符合救济条件的,给予社会救济。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条例》规定,分别给予增加婚假、产假奖励。因工作需要奖励婚假、产假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奖励假天数加发补助工资。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单位证明,经女方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报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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