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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和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
  (七)在国营矿区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十五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列入生育计划。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有两个以上女儿的家庭只照顾其中一对夫妻)。
  (二)居住在沿海渔区,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
  (三)山区、坝上上年度以来无计划外生育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山区、坝上以外的地区,上年度以来无计划外生育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十六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可列入生育计划:
  (一)重组家庭时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为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
  第十七条 符合第十六条规定,但夫妻双方或一方再婚前有过计划外生育的,不得安排生育。
  第十八条 符合第十四、十五、十六条中两项以上条件的夫妻,只能按其中一项安排生育。
  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的夫妻,不得按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安排生育。
  第十九条 个人生育必须服从当地人口出生计划的安排。妇女的生育年龄,第一胎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零九个月,照顾第二胎不得早于二十八周岁,且生育间隔须满四年以上(三十周岁以上的,可缩短间隔)。遇有生育高峰年,妇女的生育年龄应适当提高。
  第二十条 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须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明交女方户口所在地,逐级报批。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被批准生育的,列入生育计划,并委托基层发给《准生证》。
  领到《准生证》的妇女,在计划年度未生育的,到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准予推迟生育。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发放《准生证》前,村民委员会应同育龄夫妻辜签定计划生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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