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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5)(发布日期:1995年9月16日,实施日期:1995年9月16日)废止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1989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后住在本省的公民和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应以思想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条例》和《细则》的实施。
  第六条 计划生育、计划经济、卫生、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劳动、人事、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通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细则》的规定。
  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违背《条例》和《细则》的决定,有权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违背《条例》和《细则》的决定。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副乡级干部任主任。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配备一名专抓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并组织育龄妇女建立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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