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25日)修订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1989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倒卖车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骑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等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市骑用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验证合格,申领车辆号牌、使用证、打印钢号。
第四条 申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号牌、使用证,应有下列证件:
(一)购买的新车,凭发货票;
(二)个人组装的车辆,凭购买主要部件的发货票;
(三)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带入的车辆,凭海关税单;
(四)外地迁入的车辆,凭迁出地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迁出证明。
申领人须分别持上列证件和户口本或本人身份证件,在三十天内办理申领手续。
第五条 自行车号牌须安装在后档泥板或车架前脸处;三轮车及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号牌须安装在前斜梁或车箱后栏板上。
第六条 车辆号牌、使用证,应妥善保管。遗失的,须持户口本或本人身份证件并携车辆,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补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