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其物业管理机构或单位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责分工若干规定〉的通知》(武政〔2002〕60号)的规定,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负责社区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社区环境长效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责任主体
1.工作要求:做到路面整洁,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院内、楼道、阳台、屋顶等无乱堆乱放现象,无侵占、毁坏绿地行为,公厕管理规范,无乱贴乱画、无乱搭乱盖、无乱停乱放、无乱牵乱挂、无出店经营、无占道经营现象,油烟、噪音等专项治理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或者达到不扰民的要求。
2.责任主体:城管、环保、工商、卫生、园林、公安等部门是社区环境长效管理的责任部门。
(1)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不含新建住宅区型和单位型社区),其环境卫生、公厕维护管理以及整治乱贴乱画、乱搭乱盖、乱停乱放、乱牵乱挂、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等由城管部门负责。社区内油烟、噪音等专项治理由环保部门牵头,城管、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配合。社区的大中型绿化以区园林部门维护管理为主,小型绿化在区园林部门指导下由街道、社区负责维护管理。街道办事处负有协助组织社区居委会、辖区单位、社区居民及有关方面做好社区环境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执法管理的责任。
(2)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单位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和武政〔2002〕60号文件规定,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负责社区环境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完善社区环境和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的保障机制
社区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职能部门负责、街道配合、社区协助、辖区单位支持、居民群众参与的社区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协调、督办和经费等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建立协调机制。市、区分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由民政、建设、城管、水务、环保、园林、体育、房产、公安等部门分管同志参加的社区建设长效管理协调工作专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开展社区长效管理工作情况和阶段工作安排,研究解决社区建设长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会议分别由市、区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