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徐政发〔2005〕79号 2005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生活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位置。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范围,划定绿地界线,提出绿化配置方案。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市政府组织城市规划、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